喀什特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运输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大力发展喀什特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引导产业转移,解决喀什地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形成产业集聚,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研发、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纺织服装除外)。
第三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界定标准
租用(自建)厂房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人/10㎡以上,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企业运费补贴必须是自用原料和自产产品,不超过企业原料进疆和产品出疆实际运费,补贴标准视带动就业情况,最高不超过800元/吨。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享受运费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运费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一)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5人/100㎡(及以上),补贴为800元/吨。
(二)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3人/100㎡(及以上),补贴为700元/吨。
(三)租用(自建)厂房对厂房使用率达到10人/100㎡(及以上),补贴为600元/吨。
第五条 企业申请资料
开发区兑现优惠政策周期为半年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开发区发促局申请。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新农保、新城保、职工养老等均可);
(三)企业半年的营业收入,税费缴纳,进项、销项明细表及提供真实资料承诺书(企业盖章);
(四)纳税、运费等申报享受政策相关凭证。
第六条 审核兑现程序
发促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财政局、公共事务局、市经信委对资料进行联合汇审,并赴相关企业进行核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提交开发区财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
第七条 其他
(一)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优惠资格,并追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本政策与同类相关政策重复时,按最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若有新政策出台,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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