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租金和费用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部产业园标准厂房(以下简称“产业园”)租金和费用的征收管理,保障产业园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推动产业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和费用是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的租金和所产生的物业费、暖气费。
第三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基本标准:
(一)厂房租金按照第1层4元/月/㎡、第2层3元/月/㎡、第3层和第4层以及连廊为2元/月/㎡征收;
(二)办公楼租金按照5元/月/㎡征收;
(三)集体宿舍和公寓租金按照3元/月/㎡征收;
(四)暖气费按照20元/年/㎡征收;
(五)物业服务费按照0.3元/月/㎡征收;
(六)水、电费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租金和费用征收办法:
(一)A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5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
(二)B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3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租金;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40%征收。
(三)C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10人/100㎡的,免收厂房、连廊租金;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60%征收。
(四)D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5人/100㎡的,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暖气费按基本标准的80%征收。
(五)E类企业。厂房使用率达到3人/100㎡的,所有租金和费用按基本标准征收。
(六)F类企业。厂房使用率未达到3人/100㎡的,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按基本标准的200%征收。
第五条 本办法租金和费用的减免政策期限为3年。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月报制、建立用工档案,并每月上报企业运营、用工动态情况。
第七条 租金和费用由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部门核定面积征收;物业服务费、暖气费委托产业园物业服务公司按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代征;水费、生活用电费委托产业园物业服务公司计量代征。
第八条 标准厂房、连廊、办公楼、集体宿舍、公寓租金和物业费按季度征收;暖气费在供暖期内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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