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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大楼运营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62    更新时间:2015/8/21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大楼运营优惠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

    1、可享受开发区普惠政策。

    2、落户总部经济区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二、重点、特色商务楼宇

    1、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其自身及入驻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缴纳的合计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在该年度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合计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人民币,对应增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试用期一年)。

    2、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十一县企业落户总部经济区

    1、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十一县经营户,总机构注册在开发区内,在十一县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在开发区内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和十一县财税部门共同核定后按1:9分成。

    2、采取先分后奖的办法,先与十一县分成,各县按开发区按总部经济区普惠政策计算出奖励(或扶持)资金向经营者兑现。

    四、由工商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引导企业落户总部经济区。

    1、今后新办企业不允许落户住宅小区,要首推落在总部经济区。

    2、逐步规范引导已落户在住宅小区内的企业在一年内全部迁入总部经济区,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鼓励各商务楼宇积极引导企业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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